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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可视对讲系统设备供货合同为国内前十房地产公司采购合同,合同内容严谨,可直接用于使用。对于同类型工程中的相关合同内容整理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详细内容请自行下载附件查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了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买卖双方就可视对讲设备的供货、安装指导和调试以及相关的售后服务工作,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内容如下:

    1、合同产品的名称、技术规范、数量和合同价

    合同暂定总价人民币                 (          元),设备数量按实调整,按实结算。详细的清单如下:

    2、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

    合同产品能够满足系统功能需求,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达到或者超过ISO9000和ISO14000标准,且同时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最新的国家或行业部颁标准,进口产品还需达到原产地国家标准或者生产厂家的行业标准和出厂标准。产品必须在中国检验合格,并准许在中国使用的产品。

    3、供货验收的时间及地点

    3.1卖方应在           日底前完成设备的供货,并移交买方。验货地点为:某项目工程项目部,买方指定地点。

      3.2 验货要求为:设备无外表损坏;产品型号规格、数量与合同明细相吻合;供方需提供合同条款5.3所要求的相关资料。

    4、运输及装卸保险

    4.1货物在装卸、运输途中发生损坏或短缺,由卖方负责索赔。

    4.2卖方保证在确认货物因装卸、运输中发生损坏或短缺后,尽快给予调换、修复和补齐缺件,至买方满意为止。不管其造成的原因如何,也不能以办理索赔为由而拖延。所延误时间仍然计入交货时间。

    5、文件和技术资料的提供

    5.1设计文件

    安装施工平面图、相关节点详图、安装流程图。

    5.2安装、操作、使用、维护技术文件

    投标方必须提供全部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注有基本尺寸的总图、操作使用手册、检修维护手册和试运行工艺技术条件及备件清单等图纸文件资料。

    上述图纸文件资料,均用中文说明一式四份,其中一份随设备装箱运输外,其余叁份应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星期提供买方。(包括出厂检验标准)。

    5.3 制造厂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原产地证书、装箱单等文件随设备装箱提供,进口产品还需提供相关的报关单,商检资料等。

    5.4投标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及文件。

    6、质量保证

    6.1卖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是全新、未使用过的。

    6.2卖方保证要用先进的技术、优质的材料和零部件、一流的工艺、严格的质量管理为买方提供技术先进、质量上乘、外表美观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要求的产品。

    6.3卖方保证按已经执行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对所供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检验、涂装、包装、安装、调试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

    6.4卖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情况下,具有使买方满意的使用性能和使用寿命。

    6.5 卖方应确保买方在购买卖方的产品后不受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指控,如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应由卖方负责解决并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7、质量保证期

    产品的质保期为自设备通过最终验收并正式使用之日起24个月。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对由于产品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产品质量问题或故障免费维修,保修期外对产品终身维修,提供备品备件,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仅收成本费。卖方要向买方提供原产地证明、质量保证承诺书、相关生产厂家的授权书和中文使用安装说明书。

    8、安装指导

      8.1安装过程中,若安装单位对设备安装有技术疑问,卖方应立即负责签字和解决。

      8.2 卖方根据具体情况,应与安装队伍进行技术交底并指导安装。

    9、违约责任

    9.1产品质量责任

    1)在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凡设备在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设备试运转过程中发现的设备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处理,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直至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卖方承担修理、调换、退货发生的一切费用和买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2)在保修期内,卖方每两个月派技术人员到工程现场对所提供的设备进行系统检查。

    3)无论是在质量保证期内还是质量保证期满后,一旦发生故障,而买方无法自行排除时,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卖方应在2小时内派人前往买方工地处理并及时提供备品、备件。

    4)由于买方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设备短缺、故障或损坏,由买方负责。但卖方保证及时给予补齐或修复。价格仍按本次合同价格计。

    9.2违约赔偿

    除不可抗力外,如卖方发生不能按期交货或提供服务,买方发生中途退货、买方逾期付款等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买卖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妥善解决。如协商无效,按下列规定支付违约金。

    1)卖方逾期交货,按逾期交货部分总价计算向买方赔偿违约金,每逾期一天,罚款百分之一。

        2)卖方不能交货,应向买方偿付违约金。按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30%计取。

        3)逾期交货的违约赔偿最高限度为迟交货合同总价的20%,如违约金达到最高限额时卖方仍不能交货,买方可以解除合同。

    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延期交货和双方友好协商同意退货且无需罚款者不在此例。

    10、付款方式(参照原7250和8170的付款方式)

    10.1 合同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卖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待设备安装调试运行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0.2 合同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全部设备进场后,买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0%;设备安装调试运行验收合格,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5%;留5%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并经物管部门确认产品运行后无息付清。

    11、合同修改

    11.1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对合同内容提出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达成由双方签署的合同修改书。

    11.2除非买方对设备型号、规格和涉及价格因素的技术参数和配套件提出修改,卖方不得对合同提出修改要求。

    11.3 合同变更设备价格的计算方法:原合同中有相同子目的,按原合同单价,优惠幅度同比例;原合同没有相同子目的,由买方另行签证。

    12、解除或终止合同

    12.1买方在卖方存在如下违约情况时,有权考虑并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或部分合同。

    12.1.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时期内交付全部或部分设备。

    12.1.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2.1.3在发生上述情况后,卖方收到买方的违约通知后20天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12.2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中止部分。

    12.3在买方提出解除或终止部分合同的情况下,并不解除卖方规定对已交货部分设备应负有产品质量责任。

    13、争议解决

    13.1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13.2在诉讼期间,除正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3.3诉讼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进行解释。

    15、合同生效

    15.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15.2本合同一式四份,买方三份,卖方一份。

    16、其它条款

      16.1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的所有通知应采用可靠的书面形式。

      16.2 供货方必须提供增值税发票。

      16.3 附件:             项目可视对讲系统功能及技术要求(由总师办提供)。

    17、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18、本合同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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