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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买卖双方就                 工程正式签订低压开关柜设备供销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设备型号、数量、价格

    1、卖方向买方提供                  生产的低压开关柜       台。

    2、本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              )。

    3、本价格为设备的落地价(工地现场落地),已包括了设备设计、制造、包装、运输、装卸、利润、税金、保险、指导安装、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所有费用。

    4、设备分项价格(详细明细见附件)

    二、交货条件

    1、交货时间在合同签订后由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接到买方的供货通知后,低压开关柜设备30天内到货。卖方应在货物到达现场前36个小时把到货情况通知买方。

    2、交货地点:                                   

    三、付款方式

    1、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人民币       元(大写:                )给卖方,作为合同定金。

    2、全部货物到场,经现场检验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货物总价的60%,即人民币           元(大写:                )给卖方。

    3、全部货物经供电部门调试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后7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货物总价的15%,即人民币               元(大写:           )给卖方。

    4、货物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在设备保修期满,并经大楼物业管理部门书面确认产品运行无缺陷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

    5、货物到场后,对货物的型号规格、数量、产地、外观质量等须经买方技术人员签字确认,作为买方付款的依据。

    四、产品质量保证

    1、卖方须保证本合同的货物满足国家及行业有关规范及标准要求。产品采用施耐德公司BLOKSET固定分隔柜,插拔式断路器,外壳防护等级IP20以上。

    2、卖方须保证本合同的货物是优质的、全新的未曾使用过的、全套齐全的、无损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和质量的产品。

    3、保修期为全部货物经供电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式使用之日起24个月。

    4、在产品保修期内,凡设备在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设备试运转和运行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处理,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直至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卖方承担修理、调换、退货发生的一切费用和买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并相应延长经修理或调换的设备的保修期。

    5、在保修期内,卖方应对货物进行免费维修;在保修期满后,卖方实行终身维修,只收取零部件成本费,免收人工费。

    6、卖方在保修期内对买方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每年两次的维护保养;在设备的使用寿命内进行跟踪服务。

    7、在产品使用寿命内,任何由卖方的产品设计、制作组装、配件等引起的非正常损坏,由卖方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8、如买方针对本合同的设备有问题需要卖方解决,卖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2个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服务。

    9、由于买方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设备的短缺、故障或损坏,由买方负责。但卖方保证及时给予补齐或修复。

    五、技术资料

    设备交货时,卖方向买方提供相关资料(四套):

    电气控制系统的图纸及控制软件载体;
    产品合格证书;
    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
    出厂试验资料及报告;
    组部件使用说明书;
    原材料组部件合格证书和相应的试验报告;
    安装操作及检修维护手册等。

    六、包装标准

    低压开关柜设备的包装应满足运输、装卸的要求,防水、防震,确保设备完好无损。

    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

    七、延期交货

    除不可抗力外,如卖方发生不能按期交货或提供服务,买方发生中途退货等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买卖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妥善解决。如协商无效,按下列规定支付违约金:

    1、卖方逾期交货,按每逾期一天,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整机中的零部件逾期交货,按整机逾期交货计算违约金。

    2、逾期交货的违约赔偿最高限度为合同总价的10%,如违约金达到最高限额时卖方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双倍返还违约金外,还需赔偿合同总价的50%给买方。

    八、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水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签约各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定。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在6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3、如没有特殊原因买方中途退货,买方除赔偿质保金外,还需赔偿合同总价的50%给卖方。

    九、合同转让和分包

    1、买方不得将合同货物的制造工作转包给除                    以外的生产厂家。

    2、对询标纪要及卖方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零部件的产地及生产厂家,卖方不得擅自变更,除非买方同意,否则属卖方违约,买方扣罚合同价款的50%,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3、虽然卖方在投标文件中对外购或协作厂的零部件作了说明且得到买方的认可,但卖方仍对这些零部件的质量和技术性能负全部责任。

    十、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适用法律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进行解释。

    十二、询标纪要、投标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合同生效、变更及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             元整,期限至全部货物调试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使用时为止,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2、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八份,双方各执四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由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4、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按投标文件中的相应款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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